财产保全要交多少保证金?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都有哪些?
一、
财产保全要交多少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
财产保全存在的问题
一是需到外地办理保全的比例高。因交通事故纠纷涉及外地当事人、车辆、运输公司或挂靠单位的情况较多,导致75%以上的此类财产保全案件需要承办法官前往其他区县或外省市办理保全手续,使得办案周期延长、成本加大。另外,外省市有关部门多不予配合办理保全手续,增加了财产保全的难度。
二是难以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为确保财产保全的快捷性和秘行性,法院依一方当事人申请而启动财产保全时不需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且由于法院对财产保全申请仅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导致对于保险公司能够足额赔付申请人经济损失的案件,也采取了保全措施,进而影响到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是人为造成财产损失应予重视。当事人要求保全的财产为肇事机动车的占此类财产保全案件的95%。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扣车期限约15至20天,法院一般都在此期间内对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因停车场费用相对较高,查封车辆给被申请人带来较大经济损失。同时,由于解除保全程序不严谨、解除保全期限规定不明确等原因,使得个别案件不能及时解除保全,极易人为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继续扩大,甚至引发国家赔偿。
确保担保财产安全的措施不力。民诉法仅列明了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但是对于财产保全中提供的担保,法院应当采取何种措施确保其不被转移,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法院在实践中具体做法各异,易产生疏漏。如以房屋为担保申请的财产保全,实践中法院一般只留存房产证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向房管部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就无法防止房屋产权在担保期间被转移,从而造成担保措施虚化。
三、
财产保全具体期限是多久
(一)银行账号、存款:首次六个月,续冻三个月。
(二)房产、土地:首次二年,续封一年。
(三)股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国家股、社会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五)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六)债券:首次一年,续冻六个月。
(七)车辆:无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八)机器设备、货物:首次一年。
(九)到期债权:首次二年,续冻一年。
(十)专利、商标权:每次六个月。
相关知识:
财产保全的对象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一)被告在银行开立的账户(户名必须与被告名称一致)及存款。
(二)被告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在案的、拥有所有权的房产,或者拥有使用权的土地。
(三)被告对外投资的股权、持有的股票、债券及股息、红利等收益。
(四)被告拥有所有权的车辆。
(五)被告拥有所有权的厂房、机器设备及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货物。
(六)被告享有的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其他人应付给被告的租金等。
(七)被告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八)其他各类被告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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