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的概念是什么?代位追偿原则产生的根源是什么?
一 、代位追偿的概念
代位追偿,又称代位求偿或代位请求,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损失时,根据法律或合同,第三者需要对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之后,在其已赔偿的金额的限度内,有权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向该第三者索赔,即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保险人享有的这种权利称之为代位追偿权(Right of Subrogation)。例如,在海运货物保险中,由于承运人的管货责任导致承运货物受海水浸泡,而该损失又属于货物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内的责任时,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赔偿被保险人(货主)之后,有权向该损失的责任方承运人进行追偿,即代位行使货主对该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 、代位追偿原则产生的根源
代位追偿原则根源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按补偿原则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保险合同的基础之上的,是根据合同产生的权利。如果该项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被保险人根据民法中有关侵权或违约的规定,有权要求侵权者或违约者对损失进行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建立在民法的基础之上的,是根据民事法律产生的权利。被保险人的这两项权利均符合法律要求,两项赔偿请求权均受到法律的保护。就被保险人而言,他的两项债权同时成立,保险人不能以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所致为由而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的赔偿责任;同理,第三者也不能以受损的标的已有保险为由解除自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在这两种法律权益同时依法并存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依法享有双重赔偿请求权而有可能获得双重的补偿。这种双重补偿无疑将使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补偿,从而出现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的情况。这种获利不符合保险补偿原则。为解决这个矛盾,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法都规定,保险人在赔付被保险人之后,可以采取代位追偿的方式向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索赔。这样可以使被保险人既能及时取得保险赔偿,又可以避免产生双重获利,同时第三者也不能逃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代位追偿原则是保险法中特有的法律关系,但它只适用于“补偿性”的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非补偿性的给付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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