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的定金数额一般不能超过总金额的多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内容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有以下几点:1、两者的概念不同
2、两者的实质内容不同,定金有担保性质,具备法律效应;订金没有担保性质,不具备法律效应
3、两者的功能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
订金给付后,如果发生一方违约,导致需要解除合同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