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极应诉行为的不利后果是什么?为什么会消极应诉?
消极应诉行为的不利后果是什么?
1.拒绝签收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送达对诉讼参与人和人民法院具有双重的作用: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依法送达的诉讼文书后,应当按照诉讼文书上载明的期限参加各项诉讼活动,否则将按照法律的规定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人民法院只有按民诉法的规定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后,才能依次起动其它相关的诉讼程序,否则将违反程序的正当性要求,损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不到庭参加诉讼,会丧失在法庭上进行陈述、申请回避、质证、举证、辩论、请求调解的权利。按照我国的诉讼模式,法官是处于被动和中立的位置。开庭之前,法官对案情不会有任何的倾向,而只是通过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向法庭举示证据来了解案情。如果被告不参加庭审,就会出现证据材料的不均衡性。会造成法官对案情了解不全面,容易形成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判断,这必然使被告的权益受到影响和损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不答辩,会丧失为自己辩解的权利。
3.拒绝在笔录上签名丧失的是对笔录的校对权、更正权和补充权;拒收法律文书丧失的是上诉权,要让当事人真正从思想上克服“不应诉法院也奈何不了”的错误认识。
4.消极诉讼,会丧失调解的机会。在民事诉讼中,是可以进行调解的。而且,民事诉讼中,调解是一条解决矛盾的很好的方法。但是,如果被告不到庭,或者没有积极应诉的心态,法官就不能很好的主持调解。
为什么会消极应诉?
消极应诉行为的产生有其广泛和复杂的社会历史、政治体制、经济结构、法律文化等方面原因,现实生活中的很多因素也能影响和决定它的产生、转化乃至消亡。笔者想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究。
l、从历史沿革上探究。
我国由于受到几千年封建思想的严重影响,"无讼"、"厌讼"、"耻讼”的思想渊源长传至今。中国古籍《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对簿公堂或者“惹官司”通常都被人们认为是十分不幸和耻辱的事情。所以,很多民事诉讼中的被告都对应诉持消极态度。
2、从被告人应诉心态上探究。
在民事诉讼中,很多被告对应诉消极对待,不配合,产生抵触情绪。认为只要自己什么都不说,原告就拿自己没办法,法院也奈何不了我。
3、从对法院诉讼地位的认识上探究。
很多诉讼当事人还认为今日的法官还是夕日的“包公”形象。认为法院还会像以前一样主动对案件进行调查。而实际上,我国现在采用的是当事人主义。法院存在的前提是纠纷,而纠纷意味着两方或多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当事人自己难以解决的情况下,寻求一个第三方作出权威的判断,从而使纠纷得以解决。作为一个中立的裁判机关,法院只能对案件与纠纷作出判断,并且判决应尽可能地以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为基础。
4、从民事诉讼参与人的自身素质上探究。
民事诉讼是一项法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它对民事诉讼活动参与人自身素质有较高的要求:意识上,它要求参与人要有较高的权利保护意识。在法律专业知识方面,它要求参与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智力和理解水平,能够充分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庭审程序要有一个基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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