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内容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有哪些?
期票是指由债务人对债权人开出的,承诺到期支付一定款项的债务凭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不是伪造的或过期的期票,到期后债务人必须无条件偿付。未到期时,可为数次的背书转让,作为支付手段或购买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三条
【本票及其范围】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五条
【本票的绝对应记载事项】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六条
【本票的相应记载事项】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
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七条
【见票的效力】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