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什么?为什么民政局不给开未婚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是什么?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已经失效,《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未成年子女来说,其父母依法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相关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为什么民政局不给开未婚证明?
民政局不给开未婚证明的原因:自2015年8月27日起,除对涉台和部分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未婚证明是证明当事人截止到某个时间是否在民政部门有过婚姻登记的书面证明,一般由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开具。
涉外领域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国家清单: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
所以现在一般是去公证处办理未婚声明书,如果之前没有过婚姻登记记录,需要提供身份证和户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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