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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法院:依法保护权益! 世界新要闻

2023-04-19 08:26:17来源:中华网河南栏目:宏观

1

A村村民薛某从出生到出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户籍从未变动

一直享受村民权益

可从2018年开始

村集体便不再给

薛某发土地承包补偿款

薛某多次向村集体反映

均被村集体以

“村民小组代表会议

表决不同意发放”为由拒绝

薛某一纸诉状将村民小组

告至河南省孟州市法院

要求村民小组支付其

土地承包补偿款2.8万元

2

法院审理认为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

民主议定程序

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

但集体经济组织议定决定事项

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

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不得侵害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合法权益

薛某虽已结婚

但其户口一直在A村十组

是A村十组的组员

依法享有组员权益

村民小组不给薛某

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行为

侵犯了薛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承包法》等相关规定

判决村民小组

支付薛某土地补偿款2.8万元

双方服判息诉

3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

登记为常住人口”

而对户口迁移没有强制性规定

结婚后

女方户口可以根据个人意愿

选择迁与不迁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五十五条规定

“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身份确认

土地承包经营

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

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

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

并记载权益内容”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

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

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

侵害妇女在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此对外嫁女的安置与补偿

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判断一个人是否享有

村民分配权益

要以其是否具有

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作为界定条件

不应被不合理的风俗

和村规民约所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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