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泌阳县人民法院:销售“三无”散装燕窝 法院判决十倍赔偿_精选
卖家声称所卖燕窝是马来西亚进口,买回却发现是“三无产品”。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三无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5日,文某在徐某经营的微店“海拍优品资源”购买燕窝2盒,徐某声称燕窝系马来西亚进口燕窝,价格共计13900元。原告收货后发现燕窝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商名称、溯源码、合格证、成分或配料表等基本信息。
文某认为徐某销售的燕窝是“三无”产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在与徐某交涉未果的情况下,起诉至泌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徐某退还13900元货款,并按照10倍赔偿139000元。
法院审理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成药的物品,本案案涉燕窝属于食品范畴,应受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和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徐某作为产品销售者,对其销售的燕窝不能说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等,足以认定其明知涉案燕窝是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而经营销售。文某要求其退还货款13900元货款及赔偿139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春水法庭负责人李国令
法官提醒
食品、药品安全立法的目的就在于保障食药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该案中徐某出售的燕窝无印制任何标签标识内容,即无产品名称、无厂址、无生产许可证、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属于“三无产品”,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应注意检查食品内外包装是否有完备的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销售的食品。
普法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安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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