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社保局详解养老险转移与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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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长春市社保局获悉,该局就市民关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均有缴费记录,缴费年限如何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市社保局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进行详细解答。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境外非政府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聘用的律师和辅助人员;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雇工;机关事业单位中不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职工,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其中,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其参加养老保险的办法按照协议规定办理。宗教教职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等具有吉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统称个体参保人员),可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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