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找“内奸”查员工手机 不配合就辞退?
“我只是正常上个班竟然说我泄露公司机密要求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录不让查就辞退”
(资料图)
近日一条热搜引发网友热议不让查手机就辞退?
这是怎么回事?
查手机“找内奸”,不让查就开除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
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
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林女士告诉记者,2021年6月,她入职该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职期间并不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公司出具的员工辞退通知书上却称,林女士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及严重失职,达不到公司的岗位要求,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且无须支付劳动补偿金。
“不让查手机属于违反规章制度?”林女士对此不解。她表示,公司不仅拒绝支付劳动补偿金,还扣下其2月1日至3月8日的绩效工资,甚至在将其赶出办公区域时,强行检查其私人背包。
目前,林女士正在申请劳动仲裁。
网友:不能理解有网友表示“公司这波操作其实是想辞退人又不想给钱”
以抓“内奸”为名查看员工手机中聊天记录打着防“摸鱼”的旗号要求员工出示手机用电用网情况……对这些奇葩操作很多人会感到疑惑:公司这么做不违法吗?
吉林正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熊星星认为,用人单位检查劳动者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的做法,侵犯了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隐私权、人格尊严等,甚至涉及侵犯第三人隐私。
辽宁省工会维权专家、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嘉熙表示,实操中,有些公司管理者法律意识较为淡薄。在有些管理者看来,查看手机聊天内容都是“正常”的举动,他们可能认为自己是雇主,具有管理的权限。
但是问题在于,用人单位与员工实际上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并不是执法者,不具有公权力。换句话说,对于劳动者个人手机、个人电脑等的个人信息,他们是完全没有权力去查看的。
当然,这里也要分开看:如果是劳动者在工作设备上存储的信息,经过劳动者同意所搜集的,用人单位可以去看。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劳动者的授权,单位不应该搜集。
上述案例中,公司没有经过员工的知情同意获取私人聊天记录,明显违法,也构成了对公民隐私权的非法侵犯。
审查手机、查看微信聊天记录,这是赤裸裸无视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律师提示:劳动者应勇于依法维权,善于维护自身权利。
无独有偶,4月3日,一份山东某公司倡导职工在工作中谨言慎行的文件截图也引发了关注。文件称,“相关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情况下调取微信电话、手机摄像头等储存的数据”。
事件引发关注后,该公司回应媒体称,文件已全部撤回。
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
据山东高法2021年发布的一则案例,李小鱼是某公司销售业务员,入职时,公司为其配备了工作手机。2021年初,李小鱼向公司辞职,并交回工作手机。
近日,公司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李小鱼赔偿损失。公司方面称通过调取手机数据,认为李小鱼在职期间“接私活儿”,拿到订单后没有交回公司,却交到其他公司赚取外快。按照公司规定,应承担高额赔偿责任。
李小鱼认为,公司始终远程监控个人通话等信息,且未经许可调取手机数据,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这些私自调取的数据资料不能作为证据。
公司却说,这是工作手机,所有权属于公司,发给销售员就是为了工作的,公司当然可以合法获取手机数据资料。
利用公司资源“接私活”,会导致公司财产损失,也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公司的确享有工作手机的所有权,但是劳动者利用该工作手机,在工作、生活、人际交往中形成的通话等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享有未经本人许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所以,在未得到李小鱼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恢复手机数据,获取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公司无法证明李小鱼“接私活儿”的事实。
在此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不是“卖身契”,对劳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尊重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人身权和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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