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行为是一种执法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服从法律。未经法律明确规定或者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权,这是由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和应变性决定的。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可以不与经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同意,依法独立作出行政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履行方面也具有不同于民事合同的单方意志。
4.行政行为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国家强制力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受到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迫与单方面的意志紧密相连。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就无法实现。
5.行政行为原则是无偿的,有偿是例外,行政主体追求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公共利益的收集、维护和分配应当是免费的;具体行政相对人在承担特殊公共负担或者分享特殊公共利益时,应当予以支付,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问题。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有哪些?
(一)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
根据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效力,行政行为可分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所谓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作出的仅对内部行政组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发出的行政处分、行政命令等;所谓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行政处罚行为等。
将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区分开来的意义在于:
第一,内部行政行为适用于内部行政规范,因此只能通过合法的内部手段和方法进行;外部行政行为适用社会管理等外部行政法规范,因此可以通过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手段和方法进行。
第二,法律对内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没有严格要求,而法律对外部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有严格要求。
第三,内部行政行为不得适用行政复议程序提起行政诉讼,外部行政行为符合法定规定的,可以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和行政诉讼程序。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如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包括两种类型:
一种是行政立法行为,即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
另一种是制定无法律渊源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即有权制定或者规定除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所谓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特定的人或者物采取特定措施的行为。其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到某个人或组织的权益。具体行政行为最突出的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和具体性,属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或特定的社会事物,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许可和确认行为、行政奖励和支付行为、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征收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监督行为和行政裁决行为。
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分开来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理论意义。首先,它在确定和判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决定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次,法律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内容和效力的规定也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也是行政法理论中考察和研究行政行为制度构成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三)限制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根据法律规范的约束程度,行政行为可以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形式和程序作出详细、具体和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的目的和范围作出原则性规定,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留给行政机关自行选择和决定的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区分,决定了人民法院在此范围内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程度和深度。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上拒绝审理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对于羁束行为,对方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自由裁量行为,如果不是显失公正,人民法院是不会准予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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