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蜂”蛰死“中蜂”离奇案,咋判?_焦点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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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
动物世界
丰富多彩、千奇百怪
离奇事件时有发生
请看河南省商城县法院
审理的一起因蜂农饲养的
意大利蜜蜂蛰死中华蜜蜂
引发的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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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9月21日
流动放蜂人郭某
所养“意蜂”转场到某村
距离定点放蜂人胡某
所养“中蜂”位置1.3公里左右
9月22日胡某报警
称其大量“中蜂”
被郭某所养“意蜂”蛰死
经派出所干警处理
双方达成调解
郭某可继续在该地养蜂
但要保证其所养“意蜂”
不再伤害胡某的“中蜂”
如胡某的“中蜂”再有死亡
需进行赔偿
后来胡某发现“中蜂”
仍有大量死亡
遂再次报警
双方因赔偿问题
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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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损害
是因被侵权人故意
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本案中
胡某为定点放蜂
在郭某进入胡某放蜂范围内以后
胡某所养“中蜂”
出现大面积死亡
结合胡某报警、双方协商
处理情况和蜜蜂生活习性
胡某所养“中蜂”大量死亡
系郭某所养“意蜂”所致的事实
具有高度盖然性
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郭某应当对胡某的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
胡某未在其养蜂场
合理范围内放置明显标识
未尽到一定的提示、注意义务
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
可以减轻郭某的赔偿责任
酌定郭某承担50%赔偿责任
剩余损失胡某自行承担
参照河南省农、林、牧
渔业年均收入
及蜜蜂生命周期、采蜜频率
法院酌情按该行业
两个月的收入为
胡某的合理损失约8718元
郭某赔偿胡某损失4359元
判决后
郭某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
双方矛盾得到化解
取得了良好的
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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