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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失败后“翻脸要本钱”,法院咋判? 全球通讯

2023-05-22 08:17:54来源:中华网河南栏目:要闻

基本案情

王某在朋友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看到好友李某发布的

其参与投资的A项目

感觉有钱可赚

便联系李某

并委托其进行投资

通过微信向王某支付9925元

后投资A项目失败

王某觉得一分收益也没得到

遂向李某要本钱

李某称投资款并非借款

投资有赔有赚

理应风险自担

双方协商无果

王某将李某诉至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要求李某返还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系委托合同纠纷

王某将案涉款项交给李某

并委托其将款项投资到A项目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并未就李某应得报酬

作任何约定

王某亦未举证

向李某支付过任何报酬

故可确认双方存在

口头的无偿委托合同关系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

“无偿的委托合同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

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

王某之所以委托李某进行投资

是因为其无资格投资A项目

王某亦到A进行过实地考察

可见其对涉案投资情况是明知的

系自主投资行为

根据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

和庭审陈述

李某确实将王某投资款

转至A项目账户

并未占有王某的投资款

其已履行了委托合同的义务

现王某无证据证明

李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

存在故意、重大过失

或超越权限的情形

且王某作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应对自身投资行为

有一定的风险预判

应当知晓投资存在风险

亦应承受投资失败的后果

故其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的诉请

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张惠芳 焦作市解放区法院

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委托投资与民间借贷

是不同的法律关系

不能混为一谈

受托人基于委托事务

取得的积极财产归属于委托人

取得的消极财产亦由委托人承担

以借贷诉请主张投资款返还

属于法律关系认识错误

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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