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泌阳县人民法院:野生动物要保护 非法狩猎必获刑
非法狩猎行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刑法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然而有些人仍通过非法狩猎的方式以身试法。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便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28日晚上,被告人韩某甲伙同韩某乙(另案处理)、韩某丙(另案处理)、冯某某(另案处理)四人骑摩托车、携带头灯,韩某丙带着自己的猎狗在某庄附近,使用头灯照明、骑摩托车用狗撵的方式猎捕野生动物四只。经驻马店天中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猎捕的野生动物中有草兔两只、雉鸡两只,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该批野生动物价值760元。
(资料图)
法院审理
被告人韩某甲伙同他人在禁猎区使用禁猎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韩某甲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另查明,2017年12月18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文〔2017〕223号文件,划定泌阳县全境为禁猎区,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气枪、排铳、弹弓、弓箭、弩、镖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狗撵、机动车追赶、播放音响诱捕等方法进行猎捕。
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韩某甲起意实施犯罪,系主犯。韩某甲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韩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综合考虑予以量刑。
法院判决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未随案移送的草兔两只、雉鸡两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普法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资源,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病毒的天然储存库。捕杀野生动物,不仅会破坏生态平衡,还会给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带来诸多风险。这起案件同时也给广大市民敲响了警钟,任何一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案件,都将被依法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安坤 党书明 路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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