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赡养纠纷妥处理 真情调解唤亲情
孝敬老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法典规定的每个子女应当担负起的责任。但在生活中,一些家庭由于既往的矛盾纠纷导致老人赡养成了问题。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湍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件。
被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系亲兄弟,原告杨某系二被告的母亲。2023年3月份以来,原告因患脑梗多次住院,医疗费全部由被告陈某甲支付,被告陈某乙未支付医疗费等费用。原告杨某因患病导致生活困难,为解决自身养老问题,无奈将二被告起诉到法院。
邓州法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冀鹏翀认真查看了卷宗材料,并联系原被告耐心听取了各方的陈述,陈某乙辩称之所以没有支付母亲医疗费,是因为之前协议约定由陈某甲赡养母亲,陈某乙赡养父亲;陈某甲辩称系母亲治病花费太高,由自己一人负担太重,无力承担。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冀鹏翀认为双方系母子关系,简单的一判了之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调解更有利于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更有利于老人后续赡养问题的处理。随即展开了多轮调解,从法律、伦理、亲情等层面与杨某的两个儿子交流谈心,并结合典型案例释法说理。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讲解下,被告态度发生了转变,明白了赡养老人是自己应尽的义务,同意照料老人、支付相关费用,并对老人进行了妥善安置。考虑到原告杨某身体行动不便,法官主动来到杨某家中,办理了案件相关手续,并带上礼品看望了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不论是于情还是于法,都是子女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赡养人签订的赡养协议不能排除法定赡养义务。每位子女都应心怀感恩,成为父母老去时的温暖依靠,也成为自己子女的榜样。(供稿:邓州法院 张建闪 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