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准路人就开拍,“自媒体”直播边界何在?
前不久,重庆某外资企业员工王怡路过某商圈时,遇到一名男子上前来表白,说她长得像某某明星,希望加微信好友。“我当时单位有急事,明确拒绝了对方就匆匆离开了。可不久后同事在短视频平台刷到了这段视频,还发到了单位群,我才知道自己‘被直播’了!”王怡说,她当时很生气,上平台进行了举报,该主播随后删除了视频,并主动联系她赔礼道歉。
“美女,你有男朋友吗”“帅哥,能加你微信吗”……在景点、热门打卡地等人流密集的地方,有的网络主播常常以“一部手机+一个人”的形式搞“街头搭讪”直播。一旦被镜头对准,路人被搭讪后做出的各种真实反应,都会被完整记录下来,可能就会成为网络平台上网友“围观”、议论的对象。
在这个全民直播的年代,一些“过界”的拍摄和直播屡屡发生。在短视频、直播等网络平台,有的“自媒体”主播搞“街头搭讪”“恶作剧”直播;有的在地铁站、景区等直播客流,且未对乘客、游客的脸部作打码处理;有的主播还会对路人追逐、拦截、追拍、偷拍,以增加直播的“看点”“趣味性”……路人一不小心就遭遇“被直播”,由此引发的侵权争议时常发生。
记者随机进入某短视频平台的直播频道,连续刷到了多个以固定机位拍摄路人或顾客的直播。有的在拍摄景区的排队情况,有的在拍摄集市上逛街的路人,还有一家儿童乐园的直播,直接拍到了多位家长及儿童的面部。
我国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昊说,肖像权的认定标准就是可识别性,只要其他人能通过被拍摄者的五官、姿态,识别出是其本人,就达到了侵犯肖像权的标准。
“随意对路人进行‘搭讪直播’等行为,不仅包括了对一般个人信息的收集、传输、公开等,也包括了对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比如个人地理位置信息、人脸信息等。”重庆市劳模、重庆伟盟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卫东律师说,除非符合法定条件,拍摄者没有未经同意而随意拍摄他人的权利,况且“搭讪直播”并不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是一种为了涨粉引流的炒作行为。
“任性”直播还可能涉嫌其他违法行为。此前,安徽一女主播举着自拍杆,看到一名去市场买菜的七旬大爷冲过去对其“强吻”。摆脱纠缠后,这名大爷随即报警。原来,该女主播只是为了引起关注,试图通过直播“骚扰”路人的方式吸粉。最终,该女主播被当地公安局以寻衅滋事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
重庆工商大学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协同发展中心研究院莫远明认为,直播赋予了主播们更大尺度的展示空间,但这种自由不应沦为无序,而需要在法律框架内赋予责任与自律的内涵。当直播镜头聚焦于公共场所,尤其是涉及大量人群的场景时,必须有清晰的法律边界。
针对各类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乱象,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动各网站平台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包括及时删除、下架相关违法视频,对屡次违规的账号和主播加大处罚力度。
“无论商家还是主播,都要自觉守住法律底线,维护公共秩序。”莫远明说,“比如,在进行直播前,应明确告知可能入镜的人,并征得其同意;在直播时,设置明显的标识来提醒周边人群,或者划定专门的直播位置等等。对商家和主播来说,真正尊重每个‘被直播者’的意愿,既能避免争议纠纷,也能赢得尊重和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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