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是否违约?网络主播因病误工要赔偿违约金吗?
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网络直播合同纠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公司要求该主播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女主播健康出问题,公司想降低待遇引纠纷
2019年3月,某文化公司与刘玲(化名)签订了一份《艺人签约协议》,约定刘玲以该公司指定的直播平台作为其所有网络直播的独家、唯一平台,双方五五分成,公司还需为其提供住处及直播设备等。协议签订后,刘玲在文化公司指定的斗鱼平台进行网络直播。
2019年7月,刘玲因皮肤出现不适向公司请假,获批休假一个月。2019年8月底,刘玲因急性结膜炎再次向文化公司请假,公司批准其继续休养。
两个月后,文化公司与刘玲协商调整分成比例和房屋收回方案,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四天后,刘玲从公司提供的住处搬出,并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三个月后,刘玲在抖音平台开始直播,并获取收益。文化公司将刘玲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违约金500万元。
法院:不存在违约,驳回公司索赔诉请
该案进入二审阶段后,南京中院认为,基于直播行业的特殊性,网络主播的身体状况对直播能否正常进行尤为关键。
刘玲在身体因病不能适应直播的情况下,履行了正常的请休假手续,文化公司也予以批准,因此并非擅自停播。双方并未就分成比例调整、不再提供房屋和直播设备等事宜协商一致,直至2019年9月《艺人签约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而解除,刘玲并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认为,合同解除后,刘玲不再负有在该公司指定平台进行直播的合同义务,其在合同解除三个月后开始在抖音平台上进行直播,并不构成违约。
据此,南京中院改判驳回了文化公司要求刘玲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数字经济新业态双方应受平等保护
“数字经济时代催生新模式、新业态快速发展,网络直播即是数字经济典型新业态。”
南京中院民二庭法官董岩松表示,本案中的文化公司作为“签约公司”,打造刘玲作为其指定直播平台的网络主播,对刘玲的个人形象和知名度的提升均有一定的帮助,但刘玲作为“网红”,也因其产生的流量给公司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双方在网络直播这一数字经济新业态中共生发展,双方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平等保护。
董岩松介绍,文化公司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重新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能达成一致,而刘玲应公司要求搬出住处并交还了直播设备,可见双方以实际行为终止了《艺人签约协议》的履行。协议解除后,刘玲在其他平台上进行直播不构成违约。
“本案根据合同约定、履行情况、停播实际原因等,对于网络主播是否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依法进行了认定,对于规范‘签约公司’和所属‘网红’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保护网络主播的合法权益,以及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均具有积极意义。”董岩松表示。(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