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是好惹的!” 将插队女子漫画做车贴涉嫌侵权
“你凭什么拉我?”
“我就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
近日,浙江金华横店影视城
某景区门口
两名女子疑似插队被制止后
情绪失控,暴怒怼人
引发网友关注
据了解,事发后
当地旅游局工作人员回应表示
未收到事件双方投诉
游客后来正常进入景区游玩
但随着插队事件热度不断升高
两当事人被“跟拍”“网暴”
甚至一些商家也蹭起了热度
两女子的照片被做成漫画车贴售卖
在电商平台上搜索
“插队”“车贴”等关键词
有超过30家店铺在销售
以两女子的漫画图为主题的汽车贴纸
贴纸上还配文:
“不要插队,我们不是好惹的。”
“告诉你我最讨厌两种人,
一是插我队的,
二是不让我插队的。”
一家店铺的客服人员告诉记者,他们做车贴也要紧跟热度,比如之前《狂飙》电视剧热映时,店里推出的“老默我想吃鱼了”“强盛集团”车贴热销;大熊猫“丫丫”备受关注时,店里又出了“丫丫我们等你回家”的车贴。这次借着插队事件的热度,新的车贴一天就卖出去了十多个。
对此,有网友表示
这是对当事人的一种
“网暴”:
而另一些网友则认为
不必过于敏感:
律师:相关车贴涉嫌构成侵权
据北京晚报消息,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解释,一些网友认为车贴上用的是漫画,又不是当事人的照片,因此不会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民法典》第1018条明确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可见,肖像最核心的要素是可识别性,肖像绝非只包括民事主体的正面面部形象或者真人形象,在具备可识别性时的侧脸、背影、漫画等均可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插队两女子的卡通漫画已经具备明显的可识别性了,因此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
彭艳军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019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因此,无论漫画车贴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均涉嫌构成对两人肖像权的侵权。
他呼吁,广大网民应理性看待这一事件,对不遵守社会规则的愤怒完全可以理解,但做成漫画车贴,形成“人人喊打”的网暴之势,实属不妥。(来源:中国青年报、北京晚报、杭州交通918及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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