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法院:抖音发布不实言论 侵害店家名誉需担责_每日时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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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社交平台的快速发展,公民获取信息和发表言论的渠道日益便捷。但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上的一言一行也需要遵法守法。近日,邓州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抖音平台发布不实言论侵犯店家名誉权的案件。
原告经营一家网吧店,被告多次在自己的抖音号直播时散播原告店家“拖欠员工工资”“向未成年提供上网服务”等不实信息。原告遂以被告所散播的不实信息已被网络众多不特定的公众所知晓,其行为造成原告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在当地及业内造成不良影响,严重侵害原告名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在其本人抖音账号置顶发布道歉短视频、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在法官的释法说理下,认识到与店家存在的私人矛盾应通过合理合法渠道解决问题,而不应在抖音上随意散布不实信息以泄私愤,侵犯他人名誉。在法官调解下,被告主动向原告赔礼道歉、积极消除影响并保证以后绝不再有类似行为,原告当庭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其他侵权责任,双方握手言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
名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九百九十五条之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互联网非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公民在享受网络自由表达权利的同时,亦应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观,尊重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纠纷,当事人应理性对待,采取合法方式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切勿逞一时之快在网络平台发布带有侮辱性、攻击性的言论,否则造成他人损害,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良好的营商环境需要大家共同维护。(供稿:杨霞 朱小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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