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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买来”的越南“新娘”

2024-12-23 20:31:05来源:中华网河南栏目:股票

李某是西平县某乡农村大龄未婚男青年,由于对象难找,为早日“脱单”,李某家人委托某婚介所老板王某介绍对象。2024年6月,王某将越南籍女子阮某介绍给李某认识,李某与阮某相识后不久,阮某到李某家中居住,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期间,李某支付王某中介费6000元,李某通过现金支付、转账等方式交给阮某和阮某的“小姨”以及指定账户合计188000元,并给阮某购买手机、衣服等物品。李某与阮某同居三个多月,2024年9月,双方因语言不通、性格不合、生活惯不同,阮某离开李某家。李某多次向婚介机构老板王某交涉未果,李某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阮某因涉嫌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李某感到娶“新娘”无望,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中介费并退还给付阮某等人的彩礼款。

西平县人民法院五沟法庭受理案件后,为及时查清案件事实化解双方纠纷,秉持“便民高效”的司法理念,法官带上案卷等相关材料,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调取卷宗材料,了解相关案情,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针对该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当事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释说明,阐明双方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利弊。王某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其行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收取高额彩礼的行为也与国家“抵制高价彩礼、倡导文明婚俗”公序良俗相违背,在公安机关的大力支持和协调下,通过“背靠背”“面对面”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通过多次修改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中介老板王某退还中介费,并协调阮某的“小姨”等人返还李某相关的彩礼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李某申请撤诉。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4〕104号)第一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上述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秩序和预防公民因涉外婚介而陷入人财两空的困境难以维权而出台的国家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婚姻缔结应当以感情为基础,不能急于求成,更不能通过不正当的方式获得,任何以金钱利益换取婚姻的行为都不应被提倡。本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交往仅仅三个月左右,期间伴随大量的金钱给付,无视极大的语言文化差异,王某作为介绍人,收取费用介绍越南女子与李某相识,因其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将婚姻商品化、金钱化,亦与婚姻法律精神相悖,违背社会善良风俗,不利于社会稳定,违反了国务院关于涉外婚姻介绍的禁止性规定,其行为应认定无效,期间收到的款项应当返还。

爱情虽然不分国界,但跨国婚姻仍需谨慎。大众要坚持自由平等的恋爱婚姻观,理性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没有感情基础,仅仅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跨国婚姻风险更大。如选择涉外婚姻,一定要遵守两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应坚持自由平等的恋爱婚姻观,在充分尊重各国风俗和了解彼此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理性追求幸福美好的婚姻生活,切勿将婚姻变成交易,使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风险当中。

真正的婚姻应当是建立在平等、尊重与信任的基础上的同舟共济。广大青年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守护爱情和家庭的美好,自觉抵制高额彩礼的不正之风,更要时刻保持清醒,警惕借婚姻索取财物、包办买卖婚姻等违法行为。(冯占华 樊浩强)

​西平县人民法院:“买来”的越南“新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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