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观点:息县法院: 巧用律师调查令
王某某与黄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举行了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同居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因协商不成,王某某遂将黄某诉至息县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返还彩礼6万元。法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判令黄某返还王某某彩礼款2万元。
判决生效后,黄某并未履行生效判决,王某某申请执行。该执行案件立案后流转到执行第四团队团队长陈聪手中,陈聪立即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黄某财产进行查询,又通过线下查询了黄某的不动产及公积金等财产信息,但仍未发现其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多次去黄某户籍地、住所地调查后,也未发现外出务工的黄某行踪,案件始终找不到突破口。
今年9月,陈聪再次调查黄某下落时,得知黄某可能在杭州务工。恰逢此时,王某某委托律师向息县法院提供线索,称黄某在杭州市某银行可能有存款,但该银行为地方性银行,未被纳入网络查控系统,无法进行网络查控。为方便进一步核实线索,陈聪向王某某的委托律师出具了律师调查令,其委托律师随后对黄某在杭州市某银行的开户存款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黄某在杭州市某银行确有存款十余万元。得到反馈后,陈聪第一时间对黄某在该行的账户存款进行了冻结划拨,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
执行难,最大的难题是查人找物难。随着“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的基本建成,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人找物已初具规模。但因当前的网络查控系统中不动产等部分财产信息还未实现全国联网,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金融理财产品等均未开通网上查控,多数财产的历史交易信息还不能系统查询等原因,要实现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精准查控就需要开展大量的线下调查工作。为了让执行法官将更多精力聚焦于核心执行工作,息县法院执行局积极鼓励律师、当事人参与执行案件,大力推动律师调查令在执行案件中的运用,由执行局卷宗管理中心统一编号、登记管理,申请书、调查令及调查材料等随案生成电子卷宗。
今年以来,息县法院执行局已开具律师调查令10余份,调查范围涉及房产、车辆、公积金、银行流水、理财保险等多个方面,律师调查令的适用,既发挥了律师在案件执行中的作用,还可打消当事人对法院执行人员是否已尽力调查的疑虑,可谓一举多得。让当事人全程参与到执行过程中,充分发挥律师的职能作用,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最大限度地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执行公开的直接体现。(郝昱玮 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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