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法院:借款人之间的内部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天天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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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民间借贷通常以出具借条的形式来确定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有时为了进一步保障出借人的权益,也会由借款人出质或者抵押相应的财产。那么,当共同借款人之一主张自己不是实际用款人,能否不承担还款责任?共同借款人私下达成的约定能否对抗债权人?
案情回顾
2023年1月,张某、毕某以购买房产资金不足为由向郭某借款29万元,承诺10日后归还。张某、毕某共同向郭某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上载明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及逾期条件等,二人均在“借款人”处签字。数月后,郭某多次向张某、毕某主张还款,但二人以多种理由推搪和拖延,至今分文未还。郭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将张某、毕某诉至卧龙区法院。
案件审理中,毕某辩称,实际用款人是张某,自己没有用款,不应承担责任。事情的起因是张某想要买房,但是由于信用问题,无法从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于是找到了毕某商量,希望毕某先以他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办理贷款,事成后,张某会给毕某一些好处。毕某同意了张某的请求。随后,毕某便按照两人商议的内容将所购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同时办理了相关按揭手续,并收取张某给予的好处费。然而银行贷款到期后,张某和毕某均无力偿还贷款,于是张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郭某借款29万元用以还贷,并与毕某一起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处签字,承诺如逾期未归还,就以本次所购房产作为借款的质押。
法院审理
本案中,原告郭某向二被告出借了款项,二被告共同向原告郭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期限,双方达成了借贷的合意。后原告履行了出借义务,但是二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偿还借款,构成违约。虽然被告毕某与原告素不相识,借款的用途是由于张某需要资金还贷,提供担保的房屋也是帮助张某购买的,但是毕某在借条的借款人处签字按手印,应视为对该笔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而二被告之间对于如何偿还该笔借款所达成的协议,不能对抗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欠款的权利。随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分三次偿还原告借款29万元。
法官提醒
借贷有风险,签名需谨慎。常常有人因为身份关系、情感因素等,在借款合同或债权凭证上签字却没有写明细节,这可能会为债务的承担埋下隐患。因此,无论是作为借款人还是出借人,书写借条的内容应当规范,清晰明确注明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身份,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本案中,虽然张某是具体使用资金的人,但是毕某也在借条上签字予以确认,二人应对债务共同清偿,至于二人之间对于还款的约定,则不能对抗郭某的债权。同时,作为成年人,也要有清晰的法律意识,不要为了贪图一点小便宜,最后付出更大的代价。(供稿:李靖玥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