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款项据为已有 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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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而取得的财产性权利或利益,取得利益一方得益,致使失去利益的一方受损。近日,辉县市人民法院赵固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员工私占货款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某奶粉店是于某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被告刘某某曾是原告聘用的员工,主要负责奶粉销售及回收货款工作。在被告离职后原告经对账发现,被告共有销售并已收回的奶粉款58724元未交还原告,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将对账单发给被告,被告回复收到并承诺年前清偿。原告多次催要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原告聘用员工期间,销售店里的奶粉并收回了款项,但未将相关款项交还给原告,被告占用案涉款项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故依法判决被告刘某某返还原告新乡市卫滨区某奶粉店货款58724元。
法官说法
对于不当得利,其构成是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不当得利的具体特征包括:1、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受益人,另一方为受害人;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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